各校教師評估相關法規
辦法名稱 |
通過日期與會議 |
實施對象 |
是否溯及既往 |
備註 |
87.1.10.校務會議過 89.10.21.校務會議修訂 |
全體教師 |
否 |
初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需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由各學院實施第一次教學、研究及服務評估,評估不適任者,由院方協調系所給予合理之協助一至兩年再予評估,再評估不適任者提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不續聘或解聘程序。 本準則通過前已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比照第四條辦法(副教授及教授評估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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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1月7日校務會議通過 |
全體教師 |
否 |
初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實施第一次教學、研究及服務評估。評估不適任者,由院方協調系所給予合理之協助,兩年內再予評估。不適任者,提經三級教評會確認後辦理不續聘或解聘程序。 本準則通過前已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比照第四條辦法(副教授及教授評估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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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2.30. 校務會議通過 |
新聘教師 |
否 |
只針對新聘教師立法 新聘講師、助理教授到職後六年內,新聘副教授到職後八年內如未能升等者,應接受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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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06校務會議通過 |
全體教師 |
否 |
新聘之講師於到任後六年內,助理教授於到任後七年內,副教授於到任後八年內未能升等者,應予解聘或不續聘。 新聘教授及本準則通過前已聘之各級教師每滿五年須由各級教評會實施教學、研究及服務評估。評估不合標準者,於次年起不予晉級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暨申請休假進修,隔年後應接受再評估,通過後恢復其權益。三年內再評估均不合標準者,經各級教評會審議後得予不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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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醫學大學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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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辦法 |
中山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
91年4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
講師 |
否 |
九十一年八月一日開始起聘之新聘講師六年內需升等,否則次一學期起不予續聘 |
中山醫學大學講師晉升考核辦法 |
91年7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 |
講師 |
是 |
八十三年十月份起,具有講師資格且在校服務滿廿五年未能升等助理教授以上者,次學年度不予續聘。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就讀博士班,具有學籍者。(二)曾辦理教育部申請升等但未通過者,三年內(以學校收文日期起算)得以依本校升等相關規定,繼續辦理升等之權利。 八十八學年度起聘之講師及技術人員轉任之講師,六年內未升等者,不予續聘。 |
(本表為91年8月27-28日透過網際網路查詢各校資料整理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