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大學教師評估準則

八十八年一月七日第十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提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訂定本準則。
第 二 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均應接受評估,兼任或合聘教師評估辦法,由各學院自行規定。
第 三 條 講師及助理教授評估辦法如下:
一、初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在升等為副教授前,須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由各學院實施第一次教學、研究及服務評估。評估不適任者,由院方協調系所給予合理之協助,兩年內再予評估。再評估適任者,依第二款辦法辦理;不適任者,提經三級教評會確認後辦理不續聘或解聘程序。
二、評估適任者,每隔三年須由各學院實施教學、研究及服務再評估。再評估不適任者,依第一款辦法辦理。
三、凡最近一次評估不適任者,不得提出升等。
本準則通過前已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比照第四條辦法辦理。
第 四 條 副教授及教授評估辦法如下:
一、副教授及教授至少每滿五年須由各學院實施教學、研究及服務評估,評估不合標準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暨申請休假進修。但被評估不合標準者,一年後可申請辦理再評估,自再評估通過之次年起恢復晉薪。
二、凡最近一次評估不合標準之副教授不得提出升等。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評估:
(1)年滿六十歲者。
(2)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3)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4)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5)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甲種(教授級、副教授級)研究獎十次以上者(後者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兩次甲種研究)。
(6)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各系、所向院教評會及校方報准免辦評估者。
第 五 條 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訂定評估辦法,規定各級人員受評項目、標準及程序等項,並報校核備。
第 六 條 各學院應依各級教師評估期限規定,確實辦理評估及再評估,於完成作業後應報校備查。
第 七 條 通識教育中心比照各學院辦理各級教師評估事宜。
第 八 條 本準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