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教師評估準則

                                 89.11.28 教師評估工作小組討論會第三次會議決議

                                 89.12.04 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一次臨時會議通過

                                 90.02.01 八十九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2.06 八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90.02.09 (九十)高醫校法()字第00三號函頒布

第一條       本校為推行教師評估,提昇教師榮譽與國際地位,增進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訂

定本準則。

第二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應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評估事宜。兼任教師評估辦法,得由各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其評量辦法,逐級核備。

第三條       新聘之教師於到任後滿三年應接受評估,講師於到任後六年內,助理教授於到任後七年內,副教授於到任後八年內未能升等者,應予解聘或不續聘。但其所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逐級專案報校核定者,不受此限。

        新聘教師通過升等後,其評估準則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四條       新聘教授及本準則通過前已聘之各級教師每滿五年須由各級教評會實施教學、研究及服務評估。評估不合標準者,於次年起不予晉級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暨申請休假進修,隔年後應接受再評估,通過後恢復其權益。三年內再評估均不合標準者,經各級教評會審議後得予不續聘。

第五條       評估項目及合格標準如下:

一、教學:依每學期實際教學時數(含帶實驗、實習及見習)核算,權數比例1.0時,核給4分,各學期之累計權數以1.8為上限,五年總分以60分為上限。權數比例係指該教師每週平均教學時數與其所屬系(所、科)全體教師每週平均教學時數或部訂教學時數之比值。教學時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每週上課時數,以每學期實際上課總時數,依十六週平均計算之。

()修課學生人數六十名以下者依實際上課鐘點數計算,六十一至八十名者依1.2倍計算,八十一至一百二十名者依1.5倍計算,一百二十一名以上者依2倍計算。

()實驗課程(含課堂實習)依實際需要,排定指導教師,每位參與教師依實際授課鐘點數計算其時數。基礎與臨床整合教學課程以實際上課鐘點數計算之。

()臨床實習、見習課程,以二小時折算為一小時。另實際從事臨床教學指導者(包括門診、病房教學、晨會、定期病例討論會、讀書會、常規開刀、親自操作之常規醫療檢查等),每四小時折算一小時。

()實際參與研究生及大學部學生專題討論者,每二小時折算為一小時。

()凡指導一名博士班學生每週一小時,指導一名碩士班學生每週0.5小時,指導大學部學生專題研究或學士論文,每名學生每週0.25小時。

二、研究:含研究表現指標與研究計畫,總分以70分為上限。

()   研究表現指標:以五年內研究成果予以評核。但聘兼主治醫師者,以研究表現指標乘以1.25核計。院派支援相關醫療機構者或經校方核定赴校外全職進修者,其年限得不列入計算。

()   研究計畫:五年內主持教育部、國科會、衛生署等政府機構之研究計畫,每題核給5分,其他研發(產業)機構所委託經本校認可之研究計畫,每題最高核給5分。經正式核定之共同(協同)主持人,減半核給。

三、服務:依每年實際參與學校及系(所、科)所付出之心力評核,權數比例1.0時,核給6分。各年度之累計權數以1.2為上限,五年總分以30分為上限。核給標準如下:

()   校長、副校長及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權數比例為1.0,核給6分。

()   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小港醫院院長:權數比例為0.8,核給4.8分。

()   系、所主管,小港醫院副院長:權數比例為0.7,核給4.2分。

()   研究所班主任、學科主管、處組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部科主任、醫務秘書、秘書、部()室主任:權數比例為0.6,核給3.6分。

()   學術及行政中心主任、系組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暨醫療相關單位室主任、部室副主任、小港醫院臨床科主任、小港醫院醫務秘書:權數比例為0.4,核給2.4分。

()   行政教師、護理長、督導、導師、輔導老師、採購委員會委員、各委員會召集人或主任委員(含總幹事或執行秘書)、各學會理事長、秘書長:權數比例為0.2,核給1.2分。

()   校級各委員會委員、各學會理監事、副秘書長:權數比例為0.1,核給0.6分。

()   學院及系(所、科)各委員會委員及其他有助校院及系(所、科)發展之具體事項,其權數比例分別以0.5(含臨床)0.3(不含臨床)為上限。

四、評估合格標準:下列條件均需符合,始為合格。

() 教學積分20分以上;

() 教學、研究及服務總積分教授達75分以上,副教授達70分以上,助理教授及講師達65分以上;

() 五年內至少有一篇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發表於SCISSCIEITSSCIA&HCI或五年內曾獲國科會優良期刊之刊物上;或發表二篇於其它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出版一本公開發行之專門著作。

第六條       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評估:

一、  年滿六十歲者。

二、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三、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四、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五、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一般研究獎(甲種)十次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三次一般研究獎)

六、  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者,經各系()向院教評會及校方報准者。

第七條       各級教評會應依教師評估期限規定,確實辦理評估及再評估,於完成作業後應報校核備。通識教育中心比照各系()辦理各級教師評估事宜。

第八條       本準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