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教師評估準則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一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提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

       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一條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凡本校支薪之專任教師均應接受評估,未支薪之專任教師是否

       接受評估,由各學院自行規定。

 

第三條 講師及助理教授評估辦法如下:

   一、初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在升等為副教授前,需於來校服務三

       至五年內由各學院實施第一次教學、研究及服務評估,評估不

       適任者,由院方協調系所給予合理之協助一至兩年再予評估,

       再評估適任者依第二款辦法辦理,不適任者提經三級教評會審

       議通過後辦理不續聘或解聘程序。

   二、評估適任者每隔三年由各學院實施教學、研究及服務再評估,

       再評估不適任者,依第一款辦法辦理。

   三、凡最近一次評估不適任者不得提出升等。

       本準則通過前已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比照第四條辦法辦理,各

       學院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副教授及教授評估辦法如下:

   一、副教授及教授至少每五年需由各學院實施評估,評估不合標準

       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但被評估不合

       標準人員一年後可申請辦理再評估,自再評估通過之次年起恢

       復晉薪。

   二、凡最近一次評估不合標準之副教授不得提出升等。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評估:

       ()、年滿六十歲者。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甲種( 或教授級、

             副教授級 )研究獎( 或優等獎 )十次以上者( 後者一次

             傑出研究獎可抵兩次甲種研究獎 )

       ()、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各系

             、所向院及校方報准免辦評估者。

       各學院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條 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訂定評估辦法,規定各級人員受評項目、標準

       及程序等項,並報校核備。

 

第六條 各學院應於各級教師到期確實辦理評估及再評估,於完成作業後

       應報校備查。

 

第七條 體育室及教育學程中心專任教師分別由共同教育委員會及教務處

       辦理。

       各研究中心之各級研究人員比照本準則之規定自行辦理。

 

第八條 本準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