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新聘教師評估辦法http://WWW2.THU.EDU.TW/~upto/index3.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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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四六次校務會議通過 |
第 一 條 |
東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持教師專業成長,提昇教學、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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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服務品質,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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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 |
第 二 條 |
本校各教學單位及學院應就其背景、特色及發展目標之不同,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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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教師評估辦法,提院校教評會通過後實施,內容包括評估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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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教學、研究、服務等評估項目及評估結果之處理等相關規定。 |
第 三 條 |
本校新聘講師、助理教授(以聘用博士為原則)到職後六年內,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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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副教授到職後八年內如未能升等者,應接受評估。 |
第 四 條 |
新聘講師、助理教授評估未獲通過者,應依第二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 五 條 |
新聘副教授評估未獲通過者,自次一學年度起不予晉薪,不得在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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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超支鐘點費且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並應繼續接受評估,直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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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為止。 |
第 六 條 |
新聘講師以學位論文改等者,應依改等後之職等進行評估。 |
第 七 條 |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各教學單位(含系、所、體育室及教學中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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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副教授以下各級教師。 |
第 八 條 |
系、院級教評會進行評估時,應秉持嚴謹態度,採公開、公平、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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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式辦理 |
第 九 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