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教師會協助申訴案、諮詢建議案處理要點草案

900112第二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訂定


一、 對象:1、全國教師會(以下稱本會)會員(含地方教師會及地方分會)。
2.、本會會員所屬學校教師會。
3、本會會員所屬學校教師會之會員(含贊助會員)教師。


二、 類別:協助申訴案、諮詢建議案


三、 處理方式:


(一) 協助申訴案:
1. 範圍:前項人員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依照教師法規定,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稱申評會)提起申訴時,得請求教師會協助申訴(教師申訴書,請見表格一)。

2. 方式:請各層級教師會設立申訴組,給予申訴協助指導。
教師於提起申訴時,於申訴截止前十日(申訴之提起須於申訴人知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評會提出),檢具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由學校教師會申訴組以公文函轉地方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再函轉申訴單位。

A.如申訴單位是地方申評會時,地方教師會申訴組應將案件轉知地方申評會教師代表委員,並請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協助關心了解。

B.如(再)申訴單位是省或中央申評會時,地方教師會申訴組應將案件資料函轉本會,本會應轉知省或中央申評會教師代表委員,並請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協助關心了解。

(二) 諮詢建議案:
1. 範圍:前項人員對對教師會「一般性質」的行政處理或對教育事務之建議或請求提供意見者,得以傳真方式透過各層級教師會協助處理(教師諮詢建議單,請見表格二)。

2. 方式:會員教師填諮詢建議單>送學校教師會>處理後書面回覆或傳真地方教師會>處理後傳真回覆或傳真本會>本會傳真回覆,並擇要公告於網站。

A. 屬於各級教師會權責者,應由各級教師會本於權責處理後傳真回覆。

B. 屬於上級教師會權責者,才傳真上級教師會處理後傳真回覆。

C. 各級教師會回覆後,應紀錄重點後建檔保存,並擇要公告於各網站。

D. 各級教師會應於一週之內回覆為原則,不得超過二週﹔但緊急事件應立即回覆。

四、 本要點注意事項:

(一)各級教師會應建置協助申訴案、諮詢建議案之檔案資料,對以上之檔案應分類掛號並保存五年。

(二)各級教師會應於工作會議及文宣中宣導本要點,並於各網站中公告本要點及表格。

(三)各級教師會對非會員之案件,不宜協助且不得轉由上級教師會協助,以珍惜教師會有限之資源,並做會員與非會員權益之區隔。

(四)未以書面表格方式或未依照程序請求各級教師會協助以上案件者,各級教師會因人力因素無法處理者,得不處理。

五、 本要點由理事會訂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