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醫學大學 講師晉升考核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八日(83學年度第一次校教評會)決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中山川人字第9104000171號令公布

第一條、 為提升學校教學品質,於八十三年十月份起,凡本校教師具有講師資格且在校服務滿廿五年未能升等助理教授以上者,次學年度不予續聘。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就讀博士班,具有學籍者。
(二) 曾辦理教育部申請升等但未通過者,三年內(以學校收文日期 起算) 得以依本校升等相關規定,繼續辦理升等之權利。

第二條、本校八十八學年度起聘之講師及技術人員轉任之講師,六年內未升等者,不予續聘。

第三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